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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31日電)中國大陸政府機關刁難民眾辦證又添一樁。湖南劉姓女子因為申請補發結婚證,戶籍地民政局卻要她回到原婚姻登記機關先開具可以證明「我就是原來的我」的證明。 湖南紅網29日報導,劉女是湖南省湘鄉市人,2005年戶籍遷入長沙市雨花區,因結婚證遺失需要補辦。夫妻倆幾天前帶齊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雨花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花了整整半天,結婚證還是沒有領到。 劉女表示,雨花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以原婚姻登記檔案上第一代身分證和現在第二代身分證號碼不符為由,拒絕辦理。 劉女說,大陸第一代身分證號是15碼,第二代是18碼,身分證的姓名、性別和出生日期沒有一點錯,居民戶口簿的資訊和二代身分證完全吻合。 她抱怨,資料不一致是身分證升碼造成的,「卻還需讓自己去取證來證明『我就是原來的我』」。 長沙市雨花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則說,曾打電話諮詢公安部門,得知劉女身分證資料變動異常,不屬於身分證升碼造成。根據相關規定,應要求當事人先更改一致再辦理登記,因此要求劉女去開具證明。 無奈之下,劉女28日回到湘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不到10分鐘,就順利補領了結婚證。 湘鄉市民政局工作人員表示,按照一般流程,如果長沙市雨花區民政部門沒有辦法證明原婚姻登記影印本是真實的,可致函確認,當事人可以不用回原婚姻登記地補開證明。1040731文章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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